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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3-12-25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办发〔2011〕16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粤发〔2011〕21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中再上新台阶,现就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只有坚持党对政协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党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政协事业的持续发展,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加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支持政协富有成效地履行职能,是大力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拓宽和畅通社会各界利益的表达渠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增进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和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不断优化党的执政环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发挥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广泛集中民智和凝聚强大的力量;切实发挥政协的界别优势,关注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通过加强民主监督和反映社情民意,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发挥政协作为大团结、大联合组织的政治优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实现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目标。
  

  二、提升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科学化水平
  

  4.进一步落实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发挥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把在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规则,使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在制度上予以明确。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一步完善协商工作制度,凡需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讨论时应当附上政协的协商意见;凡是按规定需协商的事项未经协商的,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5.进一步加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大力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规范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与作用、内容与形式、程序与要求。支持政协以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提案、建议案和有关报告,以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视察、举报及其他形式开展政协特色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每年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落实工作,确保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每年各1件),党政其他领导领办或督办重点提案实现制度化;每年安排政协对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行业(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完善政协组织和委员参加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论证会、听证会和专项调查、检查的制度,加大事关民生问题的监督力度;健全纪检监察部门到政协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制度,规范政协参加专项检查等监督活动;支持政协扩大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范围,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的推荐聘任制度;建立健全处理答复监督意见制度和监督交办事项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承办职责。
  

  6.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年度和阶段工作重点,选择重大课题,委托政协开展专题协商或专题议政;支持政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题视察。突出政协提案的资政作用,切实做到资“政之制定”,资“政之实施”,资“政之问效”。重视运用互联网、界别委员信箱、界别群众座谈会等方式,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使政协成为党委和政府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方面。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党委和政府定期向政协、职能部门定期向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健全和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意见办理制度,对政协以调研或视察报告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参加单位和委员以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一般应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把经党委或政府领导签批的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纳入督办范围,加大办理力度。
  

  三、发挥人民政协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
  

  7.构建人民政协深入联系群众的新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协建立健全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界别联系群众的制度;建立健全群众代表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制度,满足公众通过政协平台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愿望。支持和组织委员通过公开个人微博、博客、电子邮箱等形式,与人民群众及时、密切地沟通互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支持委员以不同形式和载体,经常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和街道(镇)、社区(村),及时掌握社会的动态和群众的呼声,当好界别群众的代言人。
  

  8.拓展人民政协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协的界别特色和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社会建设。以完善社会和群众利益表达功能作为切入点,把政协界别打造成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平台、社会各界理性表达意见建议的平台、不同利益群体平等沟通和协商的平台;推进政协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突破政协履职的时空局限,加强政协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切实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9.提高人民政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政协要把做好群众工作融入履行职能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到群众中找对策,到实践中寻答案,使建言献策体现更坚实的群众基础。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制约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组织协商议政,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工作,形成幸福广州建设人人有责、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局面。
  

  四、拓展人民政协的海内外联谊交往工作
  

  10.深化人民政协的港澳台侨工作。推动穗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拓展。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政协港澳委员的作用,支持港澳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增进合作。加强与在穗台商和台湾人士的团结联谊,邀请在穗台胞代表列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有关活动,以适当形式推动我市政协与台湾民意代表开展交流,进一步促进穗台两地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积极构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的沟通往来机制、与海外留学和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联系机制,探索开展特约(聘)海外华人华侨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工作。
  

  11.构筑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新格局。支持政协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搭建公共外交平台,拓宽公共外交渠道,不断扩大同外国友好城市议会、民间团体、重要智库、主流媒体和跨国企业的交往,增进国际社会、国外民间组织和各界人士对我国地方政治制度和政协的了解,展示我市开放、包容、民主、文明的新形象。
  

  五、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2.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协要坚持和完善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的制度,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出(列)席政协各种会议并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副主席中的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机关中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
  

  13.突出彰显人民政协界别的特点和优势。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界别。探索建立党政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加强党委和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不断完善政协领导及专委会与界别的联系机制、政协界别工作组织机制、政协界别工作经费保障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界别特点,积极探索开展界别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建立健全界别召集人制度,运用界别调研视察、界别协商座谈会、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信息等形式,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14.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协委员产生、履职、管理、退出等机制,探索完善推荐、协商、考察相结合的委员产生办法,不断规范委员推荐提名程序,真正把那些能够担当界别群众代表责任的人士吸纳到委员队伍中来。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听证、评议等制度,尊重和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民主权利。重视政协委员的培训,确保每年本级委员至少能够集中培训一次;办好政协大讲堂、常委报告会和各类情况通报会。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通过完善履职档案和开展述职工作,加强对委员队伍的管理。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政协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计入工作量,为委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15.切实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规范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置,配强配好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积极探索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完善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相互交换文件资料,定期通报、交流、协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活力和实效。
  

  16.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着眼于优化政协干部的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建立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双向交流制度,使每届政协都能有一定数量干部交流到其他机关。适应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充实政协机关机构和人员,支持政协机关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断加强政协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着力提高机关干部的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政务性服务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
  

  17.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实行各区(县级市)政协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各区(县级市)政协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探索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在切实搞好街道(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在街道(镇)建立政协委员工作机构,发挥政协在群众工作和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8.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格局。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构建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政协工作机制。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作为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考核、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重视关心政协的履职活动,做到工作上大力支持、经费条件上充分保障。
  

  19.建立健全党委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领导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并形成制度,促进政协履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每届党委任期内,对贯彻中央有关政协工作重要文件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安排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与委员们协商讨论;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安排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增强办理实效。要把重大事项主动提交政协协商、接受监督、支持议政作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项目,并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及联系政协工作领导述职述廉的内容。
  

  20.重视发挥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关心支持政协党组工作,重视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向政协党组交任务、提要求,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党对政协的领导。要着眼于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认真听取和充分尊重政协党组对有关政协换届时的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意见;现任委员的退留,应由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要求提出建议。要支持政协党组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推动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广泛共识。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共产党员的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1.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把政协理论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作为市管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和新任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加强政协理论研究会建设,发动组织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及社科理论研究人士,积极参与政协理论研究。把政协新闻宣传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政协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报道;主流媒体应开设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委员的真知灼见及各级政协履行职能的情况。
  

  22.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协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政协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的需要。加强各级政协机关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切实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为政协和委员履职提供保障。
  

  各区(县级市)党委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