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协概况 > 制度汇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1-12-31

(2006年9月18日天河区政协五届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6日政协第九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为推动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天河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天河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定本届天河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本地区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天河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天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天河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天河区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天河区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天河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