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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定
发表时间:2021-04-12

(2006年9月18日政协第五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21年3月29日政协第八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实施,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情况和社情民意,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要点,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组、委员视察组、专题视察组。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组、专委会考察组。

第七条  视察组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考察组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视察组设组长和秘书。组长领导视察活动,秘书负责视察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考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分管副主席或专委会主任担任。重要调研活动可邀请主席带队。调研组成员一般在15人左右,以本委员会委员为主,可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党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如需组织赴省外调研,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政协主席审定。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组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考察后,视情况形成视察报告或考察报告,报送区委和区政府。重要视察报告、考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区委和区政府。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组、考察组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组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对视察报告、考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组、考察组成员。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协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