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委员、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伍军提出,天河区城中村现有登记在册来穗人员约87万人、城中村出租屋约60万套。据了解,目前城中村出租屋的水电费结算标准一般由房屋出租人与租客签订出租合同约定。今年5月1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由于目前相当部分城中村房屋出租人没有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因此,近期不少租客向有关部门反映出租屋主没有按规定标准收电费的问题。经向区政数局了解,今年5月份以来,该局共收群众反映此类问题工单1400多宗。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收费超规。供电部门是按阶梯收取用户电费,其标准是:夏季:第一档电量0-260度,单价0.5889元/度;第二档261-600度,单价0.6889元/度;第三档601度及以上,单价1.1889元/度。非夏季:第一档电量0-200度,单价0.5889元/度;第二档201-400度,单价0.6889元/度;第三档401度及以上,单价1.1889元/度。办理了合表的房屋出租人一般按0.63元/度收取。供水部门收取水费标准是:第一阶梯:水量26立方米以内,价格为2.9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27-34立方米,价格为4.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34立方米以上,价格为6.81元/立方米。据了解,目前城中村大部分房屋出租人(或二手房东)与租客签订出租合同收费标准为1.5元/度,水费为5元/吨。由此可见,房屋出租人或二手房东确实存在多收费情况。
二是问题成因。由于历史原因,城中村无法实现终端抄表入户,城中村居民楼没有独立房产证,一般是一栋楼通用一个总表,属于“一栋一户”。供水、供电部门不能与楼栋里的每一个住户签订供水供电合同,无法实现终端抄表入户。因此,水电费一般由房屋出租人进行统一收取后向水电部门缴费。这给房屋出租人或二手房东有机会在收取水电费过程中加收各种费用,且收费高于政府定价标准。
三是有关新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首次明确了对个人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行政执法依据。为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行为,保护水电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电价格秩序,日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持续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水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水电价标准,扰乱价格秩序。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应知尽知。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是对出租屋屋主(二手房东)的宣传,通过集体约谈、信息群发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规定,引导出租屋屋主(二手房东)依法依规收取水电费,提升屋主守法经营、规范收费的意识。
二是对照条例,自查自纠。5月17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提醒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该告知书明确要求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应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电费收费明码标价,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据此,建议村公司、集体物业等要率先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按供用电条例要求收取费用,对村民屋主起示范带头作用。同时,街道、村公司等应组织、引导辖内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开展自查自纠。
三是加强执法,以点促面。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电费收费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公开曝光若干典型案例,形成执法威慑,力争达到“查处一些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四是建章立制,有效处置。建立完善针对城中村出租屋水电费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向租客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公开所属片区出租屋管理员(网格员)联系方式,方便租客联系、咨询和举报,及时介入,依法依规落实调解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五是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建议向深圳学习引入国企及有实力民企统筹城中村二手房屋出租,从源头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这样可以避免部分中介恶意炒作推高租金的现象,消除城中村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等安全隐患。同时,杜绝出租屋屋主、二手房东对水、电、燃气随意加价等问题。建议探讨有关职能部门牵头,推动建立城中村二手房屋出租平台,减低租客的中介成本,对守法的房东优先推荐,鼓励诚实守信租赁。建议把城中村出租屋租赁问题治理作为城中村基层治理的一个切入点,加强研究,形成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城中村基层治理做深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