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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1-12-31

(2006年9月22日政协第五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6日政协第九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动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区委员会)的会务,在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天河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天河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广东省委员会和广州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决议、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天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天河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天河区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天河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八)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天河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天河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本区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天河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选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专题议政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席会议充分讨论、协商确定。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三章 议事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的议题,有关部门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或材料。

第十条 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除人事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的以外,相关材料应提前报送。

第四章 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区全国、省、市政协委员,有关区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落实督办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以天河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组织落实。办公室要加强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成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会议成果的督办落实,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天河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知行合一,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履职活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常务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因不能正常履职、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常务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常务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常务委员。对违纪违法的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