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协概况 > 制度汇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时间:2021-12-31

(2006年9月18日天河区政协五届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6日政协第九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各方、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学习宣传人民政协理论、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广泛凝聚共识,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三)围绕本区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等情况,通过意见、建议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强化委员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委员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组成。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每位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兼职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后,须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经该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程序相同。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征得主席同意后,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天河区委员会或天河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按照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换届时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届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本区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天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