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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1-12-31

(2006年9月22日政协第五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6日政协第九届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为推动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天河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天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天河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须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天河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天河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天河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天河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三)协商讨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天河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是: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天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天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是: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天河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会议原则上按界别组织,也可采取不同界别联组方式组织。小组会议名单及其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审定。

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二)讨论区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审议会议决议;

(四)审议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广州市政协,邀请中共天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属市政协委员、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征集、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天河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天河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