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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提案选登:关于防范居民家庭互联网消费金融债务风险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9-07-16

※背景情况※

从女大学生“裸条门事件”,到屡屡爆出的“24小时轰炸通讯录、泄露私人信息、辱骂家人”等暴力催收导致自杀的恶性事件,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危机此起彼伏。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在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异化、失控,不仅搅乱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将众多当事人推入险境,引起社会对整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不满。

自2017年9月以来,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对部分金融机构的“消费贷”“现金贷”等违规融资行为进行整治,违规现象得到暂时遏制,但仍需谨防居民家庭近期存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债务风险。

※问题及分析※

调研发现,诱发上述风险的原因如下:

1、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缺乏资质。部分平台挂羊头卖狗肉,通过设立“金融信息咨询”“金融技术服务”公司,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上玩文字游戏,冒用银行等名义,从事违规业务。

2、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内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企业追逐超高利润,提供超高风险消费金融服务,同时缺少完善的产品设计和良好的财务框架,过度追求规模扩张,甚至实施金融欺诈,进行“多头贷”和“骗贷”。

3、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素养与常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阶层和群体较为单一、风险承受能力弱,大多数消费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素养与常识。第一,金融概念的缺乏。很多居民家庭缺乏对如单利、复利等最基本的金融概念的了解。部分居民误以为短期所见的现象就是长期的规律,进而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宣传和推销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金融合约理解不全面。大部分居民对复杂的金融合同条款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第三,对自身金融状况的判断失准。很多居民家庭无法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和财富做出准确判断,导致过度负债等金融行为。

4、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当前互联网金融更多地向低收入和未接受相关教育的人群扩展,在消费金融市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大量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消费者在维权中,除报警外,缺乏其他有效渠道。

※建议※

1、应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

加大入行前的资格审查力度,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守法合规的企业。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严格备案登记、持牌经营,严厉打击未持有相应金融牌照而实际从事该项业务的违规行为。

2、应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增加法定披露要求

监管部门要督促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准确衡量风险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规范做好贷前严格审查、贷中跟踪调查、贷后合理催账等各项流程;要督促其提高金融合约的透明度、禁止掠夺性贷款行为,要求其为消费者提供完备的产品信息介绍和及时的风险强度提醒;督促其进行定期的财务信息披露,加强对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与内部人员约束。

3、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相关金融常识的教育

对于金融消费者,要建立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培训机制,着重对其进行互联网金融常识、安全和维权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与辨识能力,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

4、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着重解决当前平台倒闭后的善后事项;开通专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维权、业务咨询和投诉的公众号或电话专线,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案件线索发现机制。